2025年8月28日13时44分,马某欣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吴忠市利通区新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利通区利华街与新民路路口处时,在左转弯的过程中,与沿利华街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武驾驶的宁C8***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欣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马某欣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李某武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吴忠交管一大队)